关于做好我校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0年8月25日   点击人次: 466   

各教学院:

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5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2021届应届毕业生,大学期间没有享受过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一次性求职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对已脱贫户在脱贫攻坚期间内执行脱贫不脱政策,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困人员毕业生是指持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三、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一式三份;以下涉及加盖公章证明的材料需提供盖章原件如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保障证上须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低保证原件由各教学院就业干事负责审核,审核完后当场返还。如无,则须出具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盖章证明

5.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与毕业生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本上户主、低保人员和毕业生详细信息的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盖章证明等;低保人员是毕业生本人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6.低保银行存折上的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或低保银行卡的低保发放记录。(银行存折复印件须包含户主名字、账号信息及2019年上半年低保发放记录信息,如上交的发放记录没有低保”二字,须拿着发放记录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开具盖章证明

7、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二)残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原件由各教学院就业干事负责审核,审核完后当场返还)。

5、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该生在校期间其中一年的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教学院公章)。如果合同遗失,需提供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的盖章证明。如果“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或“江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毕业生信息的,则提供加盖教学院公章的查询结果网页面截图纸质材料(内容须清晰详细)。

5.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证明(学生准备证明,格式见附件4),加盖公章由各院统一去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6、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县级扶贫部门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证》复印件,建档立卡上须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原件由各教学院就业干事负责审核,审核完后当场返还。如无复印件,则须提供由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盖章证明

5.与毕业生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本上户主、建档立卡人员和毕业生详细信息的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盖章证明等;建档立卡人员是毕业生本人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6、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证》复印件(原件由各教学院就业干事负责审核,审核完后当场返还),如果没有相关证件,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盖章证明。

5.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原件由各教学院就业干事负责审核,审核完后当场返还)。

6.与持证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上户主、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毕业生详细信息的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盖章证明。

7、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六)特困人员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四、发放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学生将以上申请材料于9月25日前交至各教学院就业干事处,各教学院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于10月10日之前把本院求职补贴申请纸质材料、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附件1)和宜春学院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汇总表(附件2)电子稿、纸质稿上交至招生就业处李林荣。

2.名单公示。学校对申请材料原件再次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宜春学院就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10月14日至10月18日)

3.材料报送。公示无异义的,学校将编制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并附加盖学校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复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我校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同时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性求职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申请人的求职补贴申请表中所填的银行账号内。

五、工作要求

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涉及困难学生切身利益,各教学院要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的宣传,指导学生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指派专人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联系人:李林荣  0795-3201169。

 

附件: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分银行汇总)

2.宜春学院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汇总表

3.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

                                     2020825


附件1

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请用Excel制作此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学号

学历

毕业类别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1









2









3

















备注:

1.为方便学校将补贴拨付到学生个人账号,请填写申请学生本人宜春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如果是其它银行账号或非宜春建行的账号请详细填写开户银行;

2.毕业生类别填写低保、残疾、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

 

 

 

附件2:

 

宜春学院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汇总表(请用Excel制作此表)

序号

学院

人数(人)

其中

助学贷款

(人)

低保家庭

(人)

残疾毕业生

(人)

建档立卡家庭(人)

残疾人家庭(人)

特困人员

(人)

1









2


























合计:









附件3

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报时间: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学    号


手   机


家庭详细地址


毕业生类别(勾选)

低保家庭;        残疾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    贫困残疾人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

申请人银行卡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

开户银行账号:

申请人本人

承诺签字

1.本人有就业创业愿望,正在积极求职创业;

2.本人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高校初审意见

经公示、初审,该申请人符合一次性求职补贴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复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补贴资金

拨付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学院        班级     同学                                         银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特此证明。

 

                   宜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